買農地省遺產稅?小心被追繳千萬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二項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等規定,農地只要有供農業使用,在繼承時都可以免徵遺產稅,做遺產稅規劃時,將部分現金資產轉換為農地,並且繼續保持農用狀態,是一項節稅的好標的。
買農地省遺產稅?小心被追繳千萬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二項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等規定,農地只要有供農業使用,在繼承時都可以免徵遺產稅,做遺產稅規劃時,將部分現金資產轉換為農地,並且繼續保持農用狀態,是一項節稅的好標的。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僅適用於所有權人同意出租交付租賃物後,現由承租人占有中之情形。
該條第二項是在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其立法理由為:「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對當事人影響甚鉅,宜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合法明確,可防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妨礙債權人強制執行,故明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排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89年5月5日前訂立逾五年期限者仍有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存在,89年5月5日後訂立之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無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