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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農地省遺產稅?小心被追繳千萬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二項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等規定,農地只要有供農業使用,在繼承時都可以免徵遺產稅,做遺產稅規劃時,將部分現金資產轉換為農地,並且繼續保持農用狀態,是一項節稅的好標的。

遺贈稅法第十七條一項六款本文後段有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包含承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況(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890453990號函)

所以財政部在91年時又說,規定如果在列管五年內經初次查獲繼承人有將農地移轉情形,會先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才會核定追繳免徵的遺產稅(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

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房地合一稅不能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農地,無論是否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請先向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佐證農地移轉時確係供作農業使用,俾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房地合一稅。

 

繼承農地 五年內移轉分割、交換要補稅

2021-02-18 02:00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繼承可適用遺產稅免稅規定,但須在繼承後五年內持續維持農用,包括協議分割農地、與他人交換等值農地等,都可能會遭補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當中如果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免徵遺產稅,但繼承人若在繼承後五年內,沒有持續將土地作農業利用,將會被追繳應納稅負。法律所規範的主體,不只是農地本身必須農用,「繼承人」持續持有該筆農地,也是法令規範的重點之一

舉例而言,繼承共有持分決定分割土地不再共有,分回的土地少於原有持分,土地又還在五年內列管期,將視為農地不再由繼承人農用,國稅局會就土地分割後短少的部分,依比例補徵遺產稅。

即便繼承人還是持續務農,但是在免稅農地繼承後五年內,將土地與他人的農地等值交換,就算交換前後的土地價值相等,也與免稅要件不符,要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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